附件
沈阳市关于对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起部门 | 响应单位 | 惩戒措施 | 法律依据 |
市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心)、各相关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心)、工商局 | 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
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时,应当依法查询失信企业数据库,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二)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四)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五)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用地审批等; (六)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七)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贷款,鼓励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 (八)依法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
市人社局、总工会、文明办 |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选评优资格; | ||
市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外经贸局、服务业委 | 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 ||
市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心)、各相关部门
| 市建委、安监局 | 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 |
市规划国土局 | 限制新增项目用地审批等; | ||
市发展改革委 |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限制发行债券; |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 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贷款,鼓励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 | ||
市国资委 | 依法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市旅游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