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近期得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条例得以正式生效。这部立法虽然仅仅是地级市立法,然而,作为中国首部企业信用促进立法,这部条例却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它提供了企业信用促进立法的“台州方案”,拓展了企业信用促进立法的新思路。笔者认为,这部条例的特点和亮点可以集中概括为“二、三、四”,即:两个维度、三大定位、四大机制。
一、鲜明的立法特色:二个维度
这部条例以台州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为基础,遵循信用法治的基本逻辑,确立了特色鲜明的企业信用促进立法。
1.现实维度
从历史及现实情况来看,温州、台州的民营经济及小微金融模式都非常有特色,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被人们合称为“温台模式”。当前,台州市的发展步入了新阶段。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设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同时,台州还是浙江诸多改革试验的先行先试区域。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将信用建设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高度契合台州市的现实发展需要。
2.法治维度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设区市的立法应当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目前,全国设区市的立法非常活跃,这些立法普遍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随着台州的发展及改革向纵深迈进,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撬动经济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杠杆。近年来,台州市提出制定《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的立法设想,并纳入市人大立法规划。这一立法设想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当前,我国的专门信用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在国家层面,仅有《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少数国务院立法,全国人大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尚未出台,信用建设缺乏顶层法律设计。地方信用立法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上海、浙江、湖北、河北、厦门、南京等省份和城市制定了综合性的社会信用条例或公共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但在地级市层面,仅有个别城市开展了信用立法的探索,如《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台州市以企业信用作为切入口,制定《企业信用促进条例》,是一项重大的法治创新,既为当地的企业信用促进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也为上位法以及其他地方的企业信用促进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和经验。
二、强烈的现实关怀:三大定位
赏罚分明,约束与激励并重,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由此,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双轮驱动力量。然而,由于社会信用立法不完善等原因,在失信惩戒领域出现了一些与法治相背离的做法,产生了诸如惩戒范围过大、连带惩戒、过罚不相当等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关注。社会各界在呼吁将失信惩戒纳入更加严格的法治轨道的同时,也对守信激励机制有着更多的期待。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推出包括“信易+” (如信易批、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等机制在内的众多守信激励措施。
这部条例性质的核心和主线是信用激励和信用促进,其目的是通过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共同参与进来,对守信企业给予激励,不断激发企业诚实守信、不断向善的内在动力。在我们起草专家建议稿的过程中,我们曾向台州市提出本条例的三个定位,即:以改革需求为价值导向、以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以信用激励为主要方式。从目前的正式立法文本来看,基本体现了这三个定位。
1.以改革需求为价值导向
鉴于台州市承担着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改革任务,本条例旨在以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倡导诚实守信的核心价值观,为改革提供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国务院制定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各级政府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良的公共服务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台州市的这部条例着眼于企业信用促进机制的构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抓手。
2.以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
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其中,企业信用建设问题尤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环节。这部条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促进实施法律调整,为市场经济领域的信用建设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3.以信用激励作为主要方式
条例定位于信用激励,目的是让诚实守信的企业获得更多的信用“红利”,特别是在财政支持、金融支持、融资担保、办事便利等方面的实惠和利益。在起草学者建议稿的过程中,我们提出本条例应以信用激励作为主要方式,重要原因是立法法对减损他人权利或增加他人义务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地级市政府在失信惩戒方面的制度创新很难有较大作为空间。如果地方立法新增较多的惩戒措施,也容易受到批评和质疑,增加立法难度。条例以信用激励机制为主线,符合设区市仅拥有有限立法权的特点和台州本地的现实需要,保持了与上位法的高度一致性。
三、有效的制度创新:四大机制
条例用35个法条对企业信用促进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自律、行业和社会监督机制。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搭建了企业信用促进的整体运行框架。围绕该运行框架,条例构建了四大机制。
1.政府引导机制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永恒的关系。在企业信用建设过程中,政府的责任更多不是命令、强制、惩罚,而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在这部条例中,对企业信用的政府引导机制作了较多规定。政府在信用引导方面的重点内容包括:
(1)将企业信用促进确定为政府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以及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监管等相关部门促进企业信用建设的职责。条例要求将企业信用促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如:编制企业信用发展规划,推进信用信息资源整合,给予该项工作足够的保障等。
(2)明确了政府诚信引领要求。第31条规定应当建立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在企业信用促进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第19条规定,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决策等,应当听取企业的意见。
(3)构建了政府评价和监督机制。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第18条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结果,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第6条、第17条规定了企业信用监管机制。第23条规定,有关单位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作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惩戒。
(4)构建企业信用促进的各类具体机制。其中,第25条规定,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机制,从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第17条规定,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价、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相关部门应当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第18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企业采取激励措施。第20条规定,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享受财资资金补贴等。
2.企业自律机制
传统意义上的诚信首先是一种价值观,但是在现代社会,诚信价值观已呈现出高度法律化的趋势。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是对立法部门的重要要求。同时,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体,其诚实守信状况已经成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的诚信问题,归根到底要依靠企业自律。
在起草学者建议稿的过程中,我们曾经建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违法失信的突出问题,对企业诚实守信的自律要求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三个层面:(1)法律遵循方面的要求;(2)诚信履约方面的要求;(3)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要求。在学者建议稿中,我们曾用专章规定了企业自律的问题。
目前的立法条文顺应了诚信法律化的趋势,对企业诚信自律提出了要求,基本上考虑到了企业在前述三个方面的自律要求。条例第8条规定,企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社会融资等方面强化信用自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信用管理和风险防控。
条例第11条规定,鼓励企业自主记录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生的信息,鼓励企业以声明、自主申报等形式提供自身信息。
3.市场促进机制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整个社会已经形成高度精细化、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关系,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彼此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市场力量对企业的生死存亡及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基于市场声誉而形成的信用机制,是企业信用生成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为此,条例设计了相应的市场信用促进机制。
条例第26条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给予信贷、保险费率等方面的优惠或者便利。
条例第29条规定,鼓励市场主体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条例第30条规定,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等开展企业信用促进工作。
4.社会监督机制
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构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机制。
关于社会监督机制,条例第7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弘扬企业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
关于行业自律机制,条例第29条规定,鼓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信用规范,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开展信用修复等培训,依据协会章程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这为企业信用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提供了立法根据。
以上所概括的“二、三、四”(两个维度、三大定位、四大机制),是笔者对《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所进行的一些个人观察与评价。当然,这部条例也并非完美无缺,其中仍然有很多值得改进和提升的地方。然而瑕不掩瑜,作为我国首部企业信用促进立法,条例提供了企业信用促进的”台州方案“,树立了企业信用立法的新“标杆“,对我们开展企业信用建设乃至于制定企业信用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