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 “意见稿”)。意见稿共十一个章节,包含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的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既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也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更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稿是党的二十大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新的里程碑,标志着社会信用的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启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阶段,有力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的制度建设。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提到,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起草和制定,是社会信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厘清社会信用中的众多概念,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范围边界,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领域,提供了有力指引。
长久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是征信体系建设,二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自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以来,尽管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一直在稳步建设中,但主要围绕征信体系发展。2013年,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征信业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随后,人民银行陆续出台《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形成了我国征信业的基础法规制度框架。在意见稿印发前,尚无在国家层面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门法律。
此次意见稿的发布无疑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不但有利于在法律层面规范社会信用建设的各项活动,加强顶层设计,为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纵深推进,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还有利于将现存分布于多个系统的信用体系整合起来,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防范金融风险等作用。
二、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深度融合
在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提出构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提出,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虽然在国家层面立法尚未形成,但是在地方层面已有多部社会信用建设领域的法规出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20多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了立法,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
社会信用立法有助于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互联互通。此次意见稿首次在立法层面将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融合于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下,明确规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其中,第六章涉及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分类、公共信用信息处理、公共信用评价等规定,第七章涉及征信行业的业务、要求、标准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两类信息融合中具体监管部门与职责,最大程度减少模糊地带,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其相关服务活动接受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
三、加强信息主体权益和数据安全保护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层面的《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为我国信息主体信息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此次意见稿针对社会信用领域内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明确了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诉讼权、信用修复等权益,有利于规范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管理部门的权力边界和责任义务。意见稿特别强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必须以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地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形式制定配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也是金融信息共享、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平台。征信信息是重要的金融信息,包含反映经济社会运行的主要指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意见稿规定信用信息的处理应当在境内进行。加强行业监管,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征信信息安全。
四、完善信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信用社会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首次提到了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和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把信用管理列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重点学科。2014年,首届高等院校信用学科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截至目前,全国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高校仅20余所,每年毕业生仅千余人。信用专业人才的巨大缺口,已成为制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并且发布了新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版》,恢复并修订“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标准。“信用管理师”是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控制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人员,属于国家职业第四大类,共设四个等级。这标志着我国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和信用管理师人才技能认定重新受到重视。2022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决定开展信用管理师的人才能力验证工作。
意见稿在第四章社会诚信建设中特别强调诚信宣传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标准等方面研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执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重视信用专业人才培养,有利于先进信用管理知识在社会信用建设中深度运用,使得信用管理更加科学严谨。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守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之一。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内容,让诚信教育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
此外,意见稿还首次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政府职责,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国务院统筹推进。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牵头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意见稿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行动方案。由此,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时代。(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唐莹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