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7章49条,是山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了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再次强调社会信用工作应当依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阎默彧说。
当前,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信用主体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机制,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并对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修复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处理信用信息的4种禁止行为。
同时,《条例》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的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条例》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同时,为防止惩戒过当,条例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此外,《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