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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2/08/16  |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专栏: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一步提升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过充分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是失信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也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从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起,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已在国家层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多个重要文件以及领导讲话当中被提及,《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49 号)等文件,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明确制作为完善事后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体现信用修复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进一步保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2019年,我区先行先试开展信用修复试点工作,率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试行办法》,有力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为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奠定实践基础。截至目前,全区累计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1715户次。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不完善,修复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广西的信用修复机制,全面提升信用监管效能。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信用重塑,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国家大力推动开展失信惩戒,主要目的是提高失信成本,让市场主体不敢轻易失信。但目前市场中仍存在大量的失信主体,如若一味强调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势必会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消耗,同时也不利于失信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信用修复是对失信惩戒的有益补充,是完善事后监管的重要一环,能够有效推进信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开展。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能够提升被监管对象的信用素质,为失信主体提供出路,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推动监管部门支持和引导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恢复自身信用资本价值、减轻失信惩戒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建其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有利于优化监管环境,进一步提升信用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5、《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2021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分管副局长带队赴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调研信用监管工作,汲取青海信用修复工作上先进的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本局机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广西市场监管局网站,再次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今年5月,组织开展了赴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市的调研,充分了解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对信用修复的意见建议。经过学习考察、基层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及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办法》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处理情况

经过两轮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级各部门反馈意见24条,采纳了21条,未采纳3条,其中南宁市、桂林市、2个市场监管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市场监管局、本局处室单位无修改意见。我处在认真梳理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修改意见进行了综合研究分析,最终形成了《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意见汇总表》。

五、《办法》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修复条件、修复程序、后续管理、特殊情形管理等内容。

(一)关于信用修复条件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信用修复的情形,其中第七条规定特别明确了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出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主要考虑到一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还未做修改,总局也没有针对此款规定出台相应的修复政策,为了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有序的处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量,特在此办法提供修复途径;二是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践看,截至目前,我区因《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实有户数为2.6017万户,因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实有户数为10户。本《办法》出台后,有利于恢复市场主体经营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操作。

(二)关于信用修复程序

为了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办法》对信用修复的申请、受理、核实、决定、告知、后续管理、归档作出了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

(三)关于特殊情形的处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数据处理问题。目前,我区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的失信记录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在企业名下,一部分市场主体反映这些记录会让他们在一些工程招标、贷款、荣誉称号的评比上受一定程度的影响,也是市场主体急难愁盼希望我们能解决的问题,为了回应市场主体急需我们解决的问题,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真正的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我区先行先试,在《办法》里规定了数据处理,这也是我区出台《办法》的一大创新和亮点。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因本《办法》第七条提出的信用修复受理的程序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四)关于相关文书的制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信用修复管理文书应当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样本。我区不在另外统一制定文书样本。

文件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