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厅印发《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是规范我省港口市场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的需要。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国务院、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明确要求,我省是水运大省,截至2022年底,全省16个港口共有港口经营人275家,拥有生产性港口泊位844个,设计年通过能力5.8亿吨;2022年,全省完成港口吞吐量6.1亿吨、集装箱214万TEU,港口经营业务涉及范围较广,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不一,有必要加强对港口经营市场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是对标对表沪苏浙的工作需要。江苏省于2020年制定了《江苏省港口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浙江省于2021年制定了《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是省厅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对标对表沪苏浙的重点任务之一。
二、起草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于2022年9月、2023年5月先后2次书面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相关企业和协会的意见,并通过厅政务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我们对征求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斟酌采纳,先后多次集体讨论并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于2023年10月30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正文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了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工作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实施主体,明确了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工作部门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部分信用信息,明确了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能够反映港口经营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部分信用信息归集,明确了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工作的依托平台,通过与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互联网+政务服务”“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业务管理服务系统数据自动交换,自动采集信用主体信息。当出现守信信息以及数据不齐全、不一致或出现错误时,可以采取人工录入方式进行补正。
第五部分信用评价,明确了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以及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的情形。
第六部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明确了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抽查监管相关联,分级设置抽查比例,分类型采取激励性措施和监管性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附件为港口经营人信用记分标准,进一步细化了记分内容和分值说明。
文件链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