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了《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安全高效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应用,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相关机制进行了规范,为推进本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二、文件的制定原则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遵循“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集约建设、需求驱动、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安全可控、合理收益,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战略要求,不侵犯企业秘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市场化运营服务。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数据授权、成效评估、权益保障、安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31项内容。
(一)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名词解释、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职责分工、优先领域等内容。坚持统筹协调、授权使用、安全可控等原则,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市场化运营服务。
(二)平台建设。包括总体计划、平台功能、前置系统、安全要求等内容。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具备数据需求管理、全流程溯源等功能和数据服务全流程监控等安全保障能力。
(三)运营单位。包括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安全管理等内容。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主要负责数据管理流通、开发利用、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四)数据授权。包括数据申请、授权确认、对接保障、运营期限等内容。明确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数据局审核汇总、数源单位提出授权意见、市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保障的流程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
(五)成效评估。包括评估对象和职责、数源部门评估、授权运营单位评估等内容。明确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评估,突出公共数据供给水平、产品质量、应用成效等重点方面。
(六)权益保障。包括运营收益、平台收益、补偿服务等内容。鼓励按用途增加公共数据供给,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七)安全监管。包括运营监管、汇报制度、部门监管等内容。明确市数据局会同相关单位不定期检查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运维情况,授权运营单位定期向市数据局提报授权存储、加工处理、融合应用和市场运营等情况的双向监管机制。
(八)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协议的主体责任、危害安全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等内容。明确相关主体应严格履行授权运营相关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九)附则。包括解释权归属、数据资产管理规定、施行日期及其他要求等内容。明确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数据局
文件解读人:翟翌同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3788062
文件链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数据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