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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从事信用管理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8  |  来源: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专栏: 省级

关于在全省从事信用管理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贯彻《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健全信用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保证“信用辽宁”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09]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从事信用管理的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目标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者具备信用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的证明,是信用管理工作岗位录用人员的依据,是从事信用管理工作资格的凭证。

全省境内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银行和担保行业从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从事与信用相关工作的人员,均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取得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2012年底前,全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底前,全省金融机构(银行和担保业除外)从事外部信用评级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2015年底前,全省企事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岗位人员及所有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有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国有和民营大中型企业原则上在2015年底前必须配备1-2名持有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二、组织管理和工作分工

全省实行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信用管理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管理师队伍建设和培养规划、培训业务指导、注册管理等工作。

三、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全省信用管理师统一考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设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符合申报资格认证条件的人员,可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考公告的时间和报名方法,自愿报名参加统考。参加培训结业后的人员也可以通过培训单位集中报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设置考场。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全部成绩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的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培训

为提高信用管理师职业素质和认证质量,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前均须参加培训。从事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认定。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下,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指导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师培训工作,检查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掌握培训质量。信用管理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前,要与省发展改革委主管处室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招生,按有关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在开始培训前,将招生情况分别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主管处室备案。培训结束后,经培训机构考核,可以核发经省发展改革委主管处室验印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参加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的证明之一。

五、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管理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度检审制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1个月内到省、市信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于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检审。注册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学历证明和工作证明等;年度检审应出具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省发展改革委将建立信用专业人才库,对省内取得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入库管理。对此前已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到省发展改革委主管处室注册登记。

六、落实信用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加强执法检查

各级信用管理主管部门要把实行信用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单位信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单位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要指导信用评价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制定信用管理岗位规范和用人标准,明确岗位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等级要求,落实持证就业、持证上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对信用管理师持证上岗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附件: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助理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达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