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推进省会信用建设取得新成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信用领域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以及省、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现将《石家庄市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2年10月31日
石家庄市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优化信用环境,提升城市信用综合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信用领域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以及省、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决策部署,针对信用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教育帮扶服务机制,完善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健全严重失信约束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一流的信用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要求,组织各级各部门综合运用重点督导、信用修复、失信约束等措施,全面降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数量占全市法人企业比重,减存量、控增量。2023年3月底前,全市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占全市法人降低到1%以下;2023年6月底前,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占比低于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平均水平;到2023年底,全市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进一步降低,信用环境持续优化。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协调共治。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按照“谁认定、谁指导、谁整治”的原则,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全面减少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存量。
(二)分类施策、分步处置。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遵照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完善制度标准,分类制定措施。通过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进行调查摸底、系统梳理、聚焦问题、精准施策,确定退出、帮扶和约束三类清单,分类处置、分步实施,组织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退出名单。
(三)完善机制,长效管理。按照“边清理边建制”原则,建立常态化严重违法失信问题治理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健全组织协调和协同治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长效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通过采取告知提醒、修复服务、惩戒失信、褒扬诚信等措施,有效控制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增量。
四、主要措施
(一)调查摸底,实施清单管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上级下发的涉及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进行调查摸底、系统梳理,细化企业基础信息、经营状态信息等,分地区、分部门、分类别、分状态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清单,重点加强对吊销、注销、迁出、停业、失联、清算、破产等企业状态确认,进一步梳理退出、帮扶和约束三类企业主体,建立专项治理清单。
(二)退出一批,有序清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企业
1.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集中清理退出一批。重点对注销、迁出本区(注明迁入地)、清算、破产等失信行为主体,直接纳入退出清单管理。
2.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推动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退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和主管部门要上下联动,切实担负职责,各县(市、区)信用办负责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一是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的被吊销企业依法依规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启动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退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三是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税务部门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退出。四是对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施退出。
3.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及时撤销退出企业公示。对已完全履行相应义务、符合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条件的企业,各级名单认定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通过本领域业务系统及时撤销其严重违法失信公示信息。其中,各级法院负责通过法院系统撤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公示信息;市、县(市、区)税务部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过本部门有关系统平台撤销公示。
各有关部门对撤销退出企业公示的名单,及时报县(市、区)信用办并汇总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负责组织汇总并统一报送退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至“信用中国”网站。
(三)帮扶一批,助力企业信用修复
各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应公开信用修复条件、办理流程,提供线上线下办理信用修复便利化措施。加大对本行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诚信经营宣传教育,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警示和约谈,督促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各县(市、区)各部门可以通过委托乡镇街道基层单位或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与企业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解决治理过程中难点堵点,帮助企业尽快修复信用并退出名单。
(四)惩戒一批,依法依规开展失信约束
市、县(区、市)相关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通过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检查频次,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撤销相关荣誉等措施,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鼓励市场交易、金融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域共同应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地。加强惩戒约束,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倒逼企业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退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市信用办将列入惩戒对象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至各部门。
(五)持续推进,强化制度建设
1.落实行业信用修复制度。各行业部门加强专项治理指引,针对本行业信用突出问题,从目标设定、治理举措、严格执法、失信监测、信用修复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确行业领域信用修复办法的,要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2.严格失信行为认定制度。严格执行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制度,不得以政府规章、制度规定等擅自增加或扩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及其认定标准,确保名单认定准确、合规,细化名单管理,保持名单信息动态更新。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根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3.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22〕31号)要求,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失信多发、信用状况不良的市场主体开展重点监管。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名单的预先提示和失信预警制度,有效控制严重失信主体增量。
五、进度安排
(一)制定措施阶段(2022年10月31日-11月15日)
根据市信用办提供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信用办根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定期定向向各县(市、区)信用办和市有关部门推送〕,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按照退出、帮扶、惩戒顺序,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情况摸排,逐个主体研究制定退出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措施举措。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1月16日-2023年6月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全面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退出、帮扶、约束三类清单,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协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占比达到规定目标。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7月-11月)
市信用办每月根据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结果对治理成效进行分析,各级各部门结合整治成果,及时调整整治措施。2023年3月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进行专项治理中期评估督导;2023年底对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开展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出台减存量、控增量的对策措施,完成条线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信用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形成治理合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靠前做好相关企业情况摸排、宣传、引导等服务工作。
(二)强化督导考核。结合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和政务服务环境考评,市信用办根据整治成效,对各县(市、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占本地企业比例指标进行统计评估,适时对各县(市、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占比情况进行通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行业监管工作,加强诚信教育和文化宣传,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诚信教育,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引导各行业树立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