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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27  |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  专栏: 省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2022年底前,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现全省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的事项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事项清单一致、实施要件统一、办事指南同源,实现市县同一事项在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厘清监管责任,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公布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1.明确清单编制主体。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组织省有关单位编制《山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清单》已编制完成,见附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各市、县审改办负责组织本级相关部门承接、认领《清单》事项,按照“应认尽认”“能领尽领”的原则,编制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层层向下覆盖,即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包含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包含县本级和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统一清单编制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市、县(含乡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清单》范围,事项名称、主管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机关原则上要与《清单》完全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3.明确其他清单编制情形。有关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的清单编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的,由功能区主管单位就事项名称、下放方式、权限范围等内容与放权部门衔接、调整后,按原有政策执行,不在《清单》中体现。

(二)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4.认领子项及确定业务办理项。省有关单位负责认领《清单》事项中的子项,确定业务办理项。

对《清单》内中央层面设定事项的子项,要按照上下一致的原则认领,并根据新办、变更、延续、注销等不同情形确定业务办理项,确有必要的可进一步细分为情形项。对于变更和注销等依法不需要办理审批的,不得确定为业务办理项。

对《清单》内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设定和实施依据合理分列子项,并确定业务办理项,经省审改办审核,省政府同意后确定子项。

对《清单》内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设区市有关单位根据设定和实施依据合理分列子项,并确定业务办理项,经设区市审改办审核,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子项,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及审改办备案。

5.制定并公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省审改办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最小颗粒度”的业务办理项或情形项梳理再造流程,逐项、逐环节明确依据的审批层级、事项类型、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要求、年报要求、监管主体等内容,实现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三级三十二同”。

中央层面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要严格与中央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中央层面暂时难以统一确定的实施要素,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实施要素。省级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实施要素。设区的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设区的市有关单位确定实施要素,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审改办统一公布实施。

6.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省审改办要根据实施规范,督促省有关单位及时更新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条件,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7.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对清单之外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登记、注册、指定、认定、认证、审定、年检、年报、监制等形式实施审批的管理措施,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针对企业群众反映的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或将依法取消的许可事项变相交由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继续实施等变相许可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

8.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省审改办对全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拟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办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办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9.健全各专项清单衔接机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基本目录等专项清单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健全审改办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10.探索建立清单多元化运用机制。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办事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结合全省“一网通办”,推动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及管理系统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四)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11.明确监管主体。在梳理行政许可事项运行的同时,逐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事项及监管措施。省有关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市县按照“一枚印章管审批”、综合执法等改革的具体要求,同步逐项明确审管衔接办法,确定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12.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制定全省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省审改办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二)强化监督问责

各级审改办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注重宣传引导

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培育、发现先进典型,宣传报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采用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模拟办事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意见,引导社会预期,凝聚改革共识,创造良好改革氛围,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