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14日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及《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含在线旅游服务)、星级饭店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从业人员是指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动态管理、保护权益”原则,以我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结合相关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构建信用评价模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分,确定所属信用等级,并以数字、符号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综合考量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建立监管标准并实施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和准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管理系统,提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同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厦门文化和旅游信用网向社会公开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从基础信用、政务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业领域信用四个维度,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
第七条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守信优秀(A)、守信良好(B)、守信一般(C)、一般失信(D)、严重失信(E)5个等级。
第八条 市场主体存在国家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除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E级。
第九条 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含)标注“新登记注册”,初始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第一轮评价周期时开始按照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信用评价应当依据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的频次,进行周期性的数据修订和结果计算。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厦门文化和旅游信用网向社会公开;
(二)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三)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使用。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A级守信优秀类主体,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
(二)对B级守信良好类主体,每年至多进行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三)对C级守信一般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
(四)对D级一般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法定或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
(五)对E级严重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上级主管部门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对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优先利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等开展宣传;
(五)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
(七)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八)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C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采取信用警示和诚信约谈等方式,宣传诚实守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五条 对于D级和E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中,取消容缺受理资格;
(二)利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暂缓推荐;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信用中心,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修复工作,畅通信用修复渠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