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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2/12  |  来源: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专栏: 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近期我局印发了《沈阳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对建筑市场主体搅乱建筑市场秩序和忽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问题的整治力度,并出台《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信用监管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但还是存在一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并规范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信用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

本办法依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三、目标

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减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任务

对市区建设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黑名单”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对本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认定、采集、公布、修复、移出和惩戒等做出规定,并建立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五、内容解读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是社会信用体系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种,依法依规对有建筑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是一种惩戒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归纳总结出将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的12个情形,并在附件中对具体情节和管理期限进行细化;被列入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不重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应对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为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本办法规定了事先告知要求,列入部门在做出列入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出了列入后的异议申诉渠道。

为了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本办法规定了移出黑名单的条件、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

(解读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市场监管处,解读人:邱明煊,解读办公电话:22565341)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7日

文件链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2022/12/12